一、酒驾、醉驾判定标准
酒驾酒精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
醉驾酒精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
二、酒驾、醉驾的处罚标准
(一)酒后驾驶:
1.酒后驾驶,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此前曾因酒驾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2.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醉酒驾驶:
1、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2、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3、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酒后或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注:机动车的含义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时速每小时大于25公里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客车,货车,拖拉机等。
三、酒驾醉驾处分依据
(一)酒驾的党纪政务处分依据: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职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情节,经立案调查核实后,依照本法给予政务处分。”
(二)醉驾的党纪政务处分依据: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规定:“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职人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和情节,依照本法规定给予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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